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14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岭,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旋,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7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波
审判员
左颖星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铁笑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