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35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嫣,女,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14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