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7327号 原告: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住宅区芳群园二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农林路4号院8号3层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装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开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远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原告房屋,北京丰台区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2.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租金86812元、卫生费2044元,继续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的房屋使用费,按照单价0.9元/天/平方米的计算方式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原、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方庄小区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300平方米房屋用于仓储;租期一年,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2020年租金已交。2020年首开实业对二分公司所有地下室进行重新测量,新测量面积为279.81平方米。2021年新合同面积279.81平方米,年租金86812元,未签合同,2021年1月至今一直占用,按照2020年合同单价0.85每天每平方米计算产生租金费用86812元。2021年合同未签,但是该地下室至今由华远装饰公司强行占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未交付租金,应依欠款额按日支付滞纳金。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总以不接电话,不签合同为由拖欠。2021 年12月25日,被告签收原告在2021年12月24日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函,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欠款,亦不退出原告房屋(地下室)。故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华远装饰公司辩称,一、华远装饰公司不欠原告任何费用。1.华远装饰公司与原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拖欠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说明。2.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出具发票,致使被告无法完善相关财务手续。3.原告提前收取了我方房屋租赁押金大约金额贰万叁仟余元。4.原告单方面主张每年递增房屋租金,从原来单价每天0.7元每平方米增涨至现在单价每天0.9元每天每平方米。其次,在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也一直存在争议。双方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原告过于强势。二、华远装饰公司2021年至今并未实际使用原告房屋(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更没有强行占用的事实与行为。1.该地下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本人,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本公司并未参与该房屋的实际经营事实。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原告公司内部管理强制要求租赁方必须是团体组织,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也是原告公司所颁行的格式条款版本。2.***于2020年7月前已实际腾退该地下室房屋,出离北京地区,并未实际占用和使用。2020年10月***已在山西地区从事其他项目经营。3.***与华远装饰公司是业务挂靠关系。4.***与原告是业务从属关系。***施工队曾主要负责原告管理范围内的土建维修任务。***曾垫付维修工人劳务费20万元,但原告一直拖欠,不给清算解决。5.关于“芳群园二区7号楼二单元地下室”具体使用情况。2018年为方便日常生产活动和业务交流,***借用华远装饰公司名义与原告签署了租赁合同。租用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原定用于日常办公和生产设备及材料仓储。租用后按照原告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必要的翻新修整,并投资安装了门窗及水电路安全改造。该地下室是本楼的水、电、暖等公共设备间。因翻新修整施工有一手数据,承租方多次对该地下室实际使用面积提出异议,均未得到原告管理员的正面回复。2018年下半年雨季和冬季供暖期间,发现地下室雨季漏水潮湿,不适合材料的存储,因此只能存放少量的短期周转物资。尤其是雨季的几场暴雨和冬季供暖检修试暖期间,地下室积水严重,导致存放物资被淹毁,损失严重,报修未果。2019年情况依然如此,该地下室不具备实际仓储使用条件。2019年末疫情爆发,我于2020年5月初才到北京,考虑到现实环境因素,我终止了北京地区所有业务。我于2020年7月清理腾空了该地下室的物资,9月份回到山西休整,10月份在山西运城市附近的城市寻求新的业务。自此周转于多处打工,2022年一整年完全陪护家人。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7日,首开物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华远装饰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拟出租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位于负一层,共1套(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具体范围见本合同《房屋平面图》(附件1);乙方租赁房屋仅作为办公/仓储使用;租赁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93075元,实行预付租金的付租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将年租金一次性交纳;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垃圾清运费每天每建筑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1095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保洁费每天每建筑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1095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租期届满如或合同提前终止日将房屋恢复原状,即房屋交付时的状态,搬离其自有物品,清除垃圾并将房屋交还甲方。 庭审中,双方认可:首开物业公司于2018年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华远装饰公司,华远装饰公司交齐2020年房屋租金,双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再续签合同,华远装饰公司未再交纳租金。华远装饰公司称其于2020年7月搬离涉案房屋,但未提交交还房屋的证据,首开物业公司不认可交还房屋。 本院认为,首开物业公司与华远装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华远装饰公司亦未向首开物业公司交纳合同到期后的租金,华远装饰公司应依约返还租赁房屋。故本院对首开物业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远装饰公司逾期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首开物业公司自认房屋面积为279.81平方米,华远装饰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以此面积计算占有使用费。本院以合同约定标准对占有使用***生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华远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交还房屋,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群园二区7号楼地下室腾退交还给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6811.05元、卫生费2042.6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0.85元/天/平方米、面积为279.81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40元,由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