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0058号
原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农林路**院****30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翼翕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翼翕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