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10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农林路4号院8号3层30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地下一层。 负责人:陈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远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远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养生美容会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30万元。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进场施工,2019年3月5日完工退场并移交被告使用,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52万元,被告累计支付24万元,欠付28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被告拖延支付,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为30万元包死价,施工过程中谈到过增项问题,但因价格等原因我方未接受,因此合同价款应为30万元。合同约定工期至2019年1月15日,但直至2019年6月原告仍未完工,且已经完成的部分装修工程也存在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维修义务及施工义务,并且原告也拒不交付施工图纸,因此支付尾款条件未成就。2019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贵司装修违约告知函》,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不予理会。为及时减损,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被告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完成剩余装修工程。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项目延期交付***行金4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华远装饰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不存在工程逾期事实,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而且被告也于2019年1月18日营业并使用了涉案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华远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养生美容会所,工程地点xxx,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承包范围详见附件《概算表》,工程价款30万元,工期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其中第三条乙方义务约定:3.1乙方按甲方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设计全套图纸(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天花、立面、水电图等),并以此拟定施工方案,所有本合同内的装修装饰施工材料及器具等都须甲方签字确认,甲方审定同意后进行施工。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合同的履行,按双方约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11完工后交由甲方验收时,需提供与完工后情况一致的、规范的水、电、气全套图纸(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作为验收依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责任由乙方负担。第六条装修期及相关条款约定:……6.2乙方应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甲方使用,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行金3000元,前述***行金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内直接予以扣除。第七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7.1本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包干(包工、包料)方式进行结算。7.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首期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120 000元),乙方施工至工程60%后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90 000元),乙方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整体工程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水路图、电路图、应急照明、消防、空调竣工图)、材料采购清单及供应商联系方式后半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4%(72 000元),余下工程款合同总价6%(18 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清。7.3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乙方应同时将工程结算表等全部工程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同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合同约定支付期内结清第四期款项。庭审中,对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详见附件《概算表》”,双方均表示合同未附概算表,工程项目以华远装饰公司报价时提交的轻工辅料报价单和主材报价***的项目为准。 华远装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3月5日撤场。双方均认可***公司已付工程款24万元。 ***公司主张华远装饰公司是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撤场,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与***公司工地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华远装饰公司撤场后的视频资料、告知函、其另行委托案外人维修并完成涉案工程的空调改造项目合同、浴室改造合同、淋浴房购销合同、定制门及安装合同、窗帘定制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收条等予以证明。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7日至3月28日期间,双方就工程相关问题进行沟通的内容,其中有1月21日***告知**原定的餐饮、**、花篮、舞狮队、鲜花全部取消推迟到26号要求23日必须竣工达到开业标准,1月26日告知**因工期滞后26日开放日被迫取消决定于1月27日以现状接收会所,2月2日告知**空调、电线有问题,3月14日告知**六台新风和排风风机不转、消防模块损坏、大门未安、办公室淋浴房门未安、消毒间水管未接、照明开关音响家具都有问题,3月24日告知**于27日前回复施工计划并在31日前竣工等内容以及**告知“大过道”收30万***不予同意的内容。针对该部分证据及意见,华远装饰公司只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表示真实性不予认可,另表示视频资料不能证明拍摄的是涉案场地,案外合同与本案无关。***公司另提交了其总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租金损失为每月203 345元,华远装饰公司表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本院予以调整。 华远装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增项,并向本院提交了增项报价单。***公司表示该报价单系华远装饰公司单方制作,施工过程中的确沟通过增项问题,但其并未同意,最终未产生增项。 另查,***公司向本院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医保费付款通知等证明其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财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华远装饰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公司作为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华远装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现双方均认可华远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撤场,对于工程逾期的原因,华远装饰公司主张系因存在增项,***公司不予认可,华远装饰公司就其主张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增项报价单,不足以证明增项的产生,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另双方对于华远装饰公司撤场时是否完工陈述不一。华远装饰公司主张其撤场时已完工,但其未提交任何结算资料、交接手续等予以证明,***公司主张华远装饰公司存在未完工情况,且已完工部分亦存在质量问题,并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及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予以佐证。华远装饰公司虽不认可视频资料和案外合同,但视频资料的录制内容与工程项目高度吻合,且能够与其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公司亦出示了案外合同的原件,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关于工程未完工情况和已完工部分的质量问题相互对应,能够证明***公司的主张,而华远装饰公司既未提供反证证明其已完工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亦因撤场时未办理交接导致已完工工程量无法确认,故本院对华远装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华远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后擅自撤场,存在部分工程未完工情形。因此,华远装饰公司构成违约,本院综合考虑华远装饰公司的违约情形、***公司多次给予华远装饰公司履行宽限期的情形、***公司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0万元,对***公司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00 000元; 二、驳回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3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北京华远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已交纳2750元,剩余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深圳市***美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容分公司负担301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