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1401号
原告: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百合园6号楼1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2309227A。
法定代表人:尚荣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34318547X。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威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