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60号
申请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百合园6号楼1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2309227A。
法定代表人:尚荣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34318547X。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做出(2020)京0118财保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2019)京0118民初1522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债权中的八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四元四角九分。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尚荣强名下的位于密云区碧澄环路xxx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2019)京0118民初1522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债权中的八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四元四角九分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