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12926号
原告: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A区康宝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93667090。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珊,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金源电力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6538L。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
原告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金源电力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