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868号 申请人: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14层1718室。 法定代表人:**敢,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003.5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003.5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