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853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北京美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大宅村1号楼二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多次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