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1986号
原告:***。
被告:杨天平。
被告: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大道店。
主要负责人:***。
原告谢书金与被告杨天平、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大道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谢书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谢书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