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特61号

申请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13号-1,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请求:1.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8)第400号裁定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且裁决书尚未作出之前以闭庭为由拒绝接受申请人答辩书、证据材料及重新开庭审理申请书,导致申请人丧失了指定仲裁员等相关权益,违反法定程序;2.被申请人未如实陈述实际开工时间,且涉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就工期、工程量等大量的洽商变更材料,被申请人亦未如实提交,导致仲裁庭错误认定案涉工程逾期等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洽商变更材料,应予撤销;三、申请人在该项目投入巨大,迄今未能结算,仲裁裁决显失公平。

被申请人青岛市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陈述:一、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相关规定,且闭庭后仲裁庭未接受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属于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对涉及违约事实和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的问题,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二、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其未隐瞒开工时间并提供多项证据证明开工时间,仲裁庭亦未采纳被申请人关于开工时间的证据,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就工期、工程量等大量的洽商变更材料”仅为被申请人掌握,未向仲裁庭提交,涉案工程未结算付款与申请人工程逾期系不同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属于对案件实体认定与采信,是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具体体现。综上,应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

2020年8月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同意重新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申请撤销程序。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磊

审判员解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