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可,总经理。
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2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共计355,432.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55,432.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