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28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太康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0913662503。
被执行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4281283W,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13号-1。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28民初1767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终5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