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8民初1168号
原告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外省,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原告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已超过20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我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违反级别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璐璐
法官助理露曦
书记员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