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13号-1。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坤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也未认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同,使得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之夫***在被申请人分包的涉案工地提供劳务,2012年7月6日在去往该涉案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时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继承人有权利选择向雇主或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应重复主张。本案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及其他权利人已经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以(2012)大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及保险公司对**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权利已经履行完毕,故向雇主主张损害赔偿之权利随之消灭。*******与南坤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主张享受工亡保险待遇,要求南坤建筑公司赔偿一次性伤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南坤建筑公司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另案处理。**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