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源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起源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105民初5650号
原告河北安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创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北京起源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起源鸿基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后经双方结算确认,结算总价1450815元,已支付工程款1272263元,扣除修复费用及罚款共计58040元,留2%质保金29016.30元,截止到2018年2月11日剩余未付金额为91495.7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质保金29016.30元及29个零工费5220元未付,被告认可未付质保金29016.30元,对29个零工费不予认可,原告针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及《安创7#楼及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劳务结算明细单》上均未显示29个零工费及费用结算事宜,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理,被告主张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尽到维修义务,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针对其抗辩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经消防验收,故应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被告主张2018年2月11日双方结算时进行的消防验收,且合同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本案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结算时明确注明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 本院开庭审理后,被告向本院邮寄反诉状,要求河北安创劳务分包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中未完成的消防系统工程,并支付违约金381678元。本院已向被告释明,因其反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对其反诉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起源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9016.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9016.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xxxx,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有凤 人民陪审员  安冀宁 人民陪审员  李艾璠
书 记 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