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4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