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4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