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该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拥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香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1号楼B座12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设计院)因与上诉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竹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