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该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拥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香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1号楼B座12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设计院)因与上诉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竹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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