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191民初3138号
原告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机场”)与被告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川机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雷声,被告竹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川机场与竹邦公司签订的《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期限为5个月零15天,后双方通过往来函件,确认当年供暖由中川机场自行解决,待项目实际建成后再按照合同履行。2017年5月23日,在甘航公司主持下,中川机场和竹邦公司达成一致,双方争取尽快办理开工证(施工证),并对合同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至2017年9月27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对案涉项目工程“兰州中川国际机场分布式清洁能源站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后竹邦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证下发后按合同约定的5个月零15天内(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项目施工,中川机场延期至2018年9月18日,竹邦公司仍未完成施工,经再次会议催告后竹邦公司仍未完工,当年仍不能正常供暖。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中川机场在2019年10月11日通知竹邦公司解除合同后,竹邦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竹邦公司主张因天然气紧张造成不能与天然气管道碰接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双方2017年5月23日会议纪要第六条,双方明确约定,关于能源站建设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事情,甘航公司和中川机场要全力配合,如中川机场解决不了可以向集团申请协助,竹邦公司是否尽到了积极与天然气供应公司进行协调,是否得到明确一年不能对接管道的答复,是否在不能解决管道碰接问题后向中川机场或甘航公司申请过协调事宜,竹邦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2018年1月兰州市天然气紧张的新闻报道,不能达到免除其主要的合同义务的效力,故竹邦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竹邦公司对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竹邦公司应当以不能履行部分的合同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的比率向中川机场支付误工的违约金,参照合同及联系函,中川机场主张300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川机场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中川机场与竹邦公司签订《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合同约定:中川机场委托竹邦公司承担兰州中川机场供暖项目节能改造、设备更换、运行管理及维护,预期供暖面积100万㎡,采用冷热电三联供,预计年发电量2000万度左右,项目拟对兰州机场供暖、热水、用电等方面采取建筑节能、燃气三联供、燃煤锅炉改造等管理措施达到节能目标,每年10月15日开始供暖,到下一年度4月15日停止供暖;根据中川机场当年采暖季保证供暖的要求,项目必须于2016年5月份开工建设,2016年10月15日前建成并正式运行;项目托管运行15年,供暖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31年4月15日止;合同期满后,竹邦公司投资建设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管理软件、技术信息等移交中川机场;合同约定供暖价格为30元/平方米,2016年中川机场应于竹邦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并移交中川机场正常运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30%,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30%,5月15日前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十五年每月9月15日前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30%,次年1月15日前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30%,5月15日前支付本采暖费总额的40%;竹邦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验收按附件及项目设计方案所要求的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文件执行,并按规定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在本合同到期且中川机场付清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竹邦公司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竹邦公司,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并结清托管费用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中川机场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竹邦公司应保证该项目财产正常运行;竹邦公司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移交运行后,如中川机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中川机场支付款项,则应当以未支付的合同额为基准,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竹邦公司支付违约金;如竹邦公司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能源托管运行和服务,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中川机场的过错造成,则竹邦公司应当以不能履行部分的合同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中川机场支付误工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竹邦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2016年11月17日,竹邦公司向中川机场发送《关于中川机场能源站建设过渡期供暖洽商函》,提出2016年8月16日双方会议后确认:维修原有三台锅炉用于应急供暖。现已将中川机场原有的1号、3号锅炉维修完毕并投入使用,已保证2016年10月15日开始的正常供暖,2号锅炉仍在维修,预计在11月30日前维修完毕并投入使用。针对清洁能源站过渡期供暖的运维,提出两个解决方案:1.由中川机场自行解决2016年-2017年度供暖季供暖,待能源站建设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由竹邦公司进行2016-2017年度供暖季全面运维服务,中川机场按照供暖面积32.5万平方米以合同能源托管方式由竹邦公司提供供暖服务,中川机场按照合同约定给竹邦公司支付能源费。2016年11月29日,中川机场回函竹邦公司:贵公司来函我公司已收悉。经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审批,同意2016-2017年度采暖季按照方案1(由中川机场自行2016-2017年度供暖季供暖,待竹邦公司将能源站建设完成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运行。
2017年5月23日,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航公司”)召集中川机场郑海涛、张四虎、高宏强及竹邦公司冯亚林、王建忠、吕丹在甘航公司开会,民航大学派员列席。甘航公司要求,中川机场与竹邦公司要统一战线,确保今年中川机场供暖,同时双方议定的主要事项有:1.有关中川机场分布式能源站报建手续中涉及的报建主体和合同主体不一致问题,要求中川机场配合竹邦公司尽快与新区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能耽误开工证的办理,竹邦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兰州竹源兴邦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川机场愿意配合竹邦公司将原合同所有资产及权利转到项目公司名下;2.规划供暖面积100万平方米,目前投资按60万平方米供暖面积投资,实际供暖40万平方米,导致投资过大,设备闲置,后期三期改扩建实施后,供暖面积扩大,仍由竹邦公司供暖;3.原合同签订的技术方案是三联供发电,煤粉锅炉补热,价格按照煤粉锅炉以优惠价30元签订,后来为把中川机场打造成绿色示范机场和降低机场碳排放量,将方案修改成天然气三联供方案,设备投资增大,运行费用增多;供暖是亏损的,发电弥补供暖亏损,所以项目所发的电力机场必须全部使用,以电力局供电价格0.76元/度基础上优惠0.04元,以优惠价0.72元/度供给机场使用;4.航站楼属高大空间,竹邦公司按照2倍价格收费合情合理,可参考兰州市集中供暖高大空间收费标准;5.通往T1蒸汽管网改造按照合同约定是中川机场负责,为保证供暖一致性和双方长久合作,竹邦公司作出让步,负责整改,管网走向由中川机场确定,管网改造中,中川机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确保管网改造顺利进行;6.关于能源站建设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事情,甘航公司和中川机场要全力配合,如中川机场解决不了可以向集团申请协助;7.竹邦公司积极协调中石油西部销售公司,将天然气量锁定,价格锁定门站价格1.43元/立方;8.对民航大学做的十三五能源规划表示认可,会后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对目前机场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9.由于时间关系,中川机场供暖可研报告、中川机场能源审计报告和集团其他5个机场能源审计报告没有进行评审,但前期中川机场供暖可研报告已经做过汇报,能源审计已经与相关机场作了沟通和确认,会上不再进行评审,由政策与战略发展部进行结题验收。
2017年9月27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对案涉项目工程“兰州中川国际机场分布式清洁能源站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地址位于中保路以东、中川机场以西区域。建设规模为3505.3平方米,合同价格为1735.0332万元,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十一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甘肃省民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工期为77天。
2018年1月31日,新华网报道,兰州再现气荒,天然气采暖锅炉将被限停供气。
2018年9月18日,中川机场与竹邦公司进行专题会议,会议内容为分布式清洁能源站,工程建设进度进入收尾阶段,计划2018年9月完成建设并进行设备调试。根据国内天然气用气形势和近期国家、甘肃省及兰州新区相关文件要求,清洁能源站天然气管道尚未碰接导致2台20吨燃气热水锅炉及2台4吨蒸汽锅炉无法使用。为确保机场2018年冬季正常供暖,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竹邦公司于9月24日前完成室外供暖管道改造;2,竹邦公司于9月24日至9月30日前完成制冷站T1航站楼空调与场区供暖管网碰接;3.竹邦公司继续加快协调燃气公司燃气管道的施工,确保早日实现2台20吨燃气热水锅炉及2台4吨蒸汽锅炉燃气的通气。兰州机场公司做好配合支持工作;4.为确保今冬供暖按时、安全运行,兰州机场提出2018年冬季运行暂由机场公司承担运行。待机场公司与竹邦公司协商后确定;5.考虑今冬供气形势严峻,为确保供暖安全,兰州机场公司会同竹邦公司,争取新区政府同意暂时保留经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作为应急保障。
2019年1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对竹邦公司建设的中川机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实施保全,查封扣押竹邦公司锅炉、燃烧器、补水泵、控制柜、换热器、水箱、低压开关柜、动力配电箱、光电磁阀等28项设备。
2019年9月12日,竹邦公司在给中川机场及甘航公司的联系函中载明其投资2300万元的能源站厂房(主要为发电配套)已经建成,已于2019年6月签订发电机采购合同及电力配套合同,请尽快启动发电并网申请流程。
2019年10月10日,中川机场向竹邦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告知函》。载明:依据2016年签订的合同,2016年至2019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屡次违背承诺。目前为止,清洁能源站供电线路和设备的试验报告未出具,整定值未调整,不具备供电条件。天然气燃气公司未实施验收不具备通气条件。2019至2020年度清洁能源站仍不具备供暖条件,贵司违约,已严重影响到中川机场的服务质量和机场的安全运行保障。请贵司在接到告知函后尽快协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竹邦公司收悉后于2019年10月11日向中川机场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有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出示并质证的书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的《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
二、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0元,由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