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962号
原告:北京恒绪创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北西路6号C区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FFEN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城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市政市容办公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303429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技术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18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北京律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3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绪创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长城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