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411号
原告:***,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志,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冉,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青,男,该单位职员,地址同该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明,北京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翰科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葆台北路6号一区3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慕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男,该单位职员,地址同该单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翰科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元田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