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507号
原告:甘肃***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工业园深圳路10号3栋3-1号。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仓储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仓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