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丰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泰丰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石油总公司渭南石油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3民初620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省石油总公司渭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渭南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泰丰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石油总公司渭南石油分公司、北京泰丰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