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5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文,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姚博文,被告(反诉原告)岭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219004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2318.72元;2.判令岭南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190045.75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计算);3.判令岭南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岭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岭南公司签订《岭南园林室外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岭南公司“兰州新区保障房二期项目A、C区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三标段”的室外管网安装、室外管网土方、室外管网土建分部等工程。**公司依约进场后,因岭南公司现场统筹混乱、房建主体部分未完工,影响**公司正常施工,导致**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完成施工并向岭南公司交付,但岭南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进行验收、结算。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年初就已经向业主方交付使用,**公司共计完成11240749.18元工程量,截止起诉之日,岭南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2190045.75元未付,故**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岭南公司辩称,本工程目前仍未办理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支付总工程款8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90%,剩余作为质保金。目前岭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80%,已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公司所施工室外管网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业主监理方多次发通知要求整改,岭南公司多次就此事向**公司发函要求维修,**公司不予配合,后岭南公司雇人或代买材料自行维修,工程实际使用期间物业公司找第三方维修亦产生大量维修费,上述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100天工期完工,施工进度缓慢,实际施工逾期561天,应支付违约金。
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2805000元(计算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共计561天,50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岭南公司与**公司签订《岭南园林室外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兰州新区保障房二期项目A、C区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三标段”的室外管网安装、室外管网土方、室外管网土建分部等工程;工期100天,自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2月1日止;并约定了工程内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后**公司于2015年10月初进场施工,2017年8月15日才完工撤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超过约定的100天工期,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公司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撤场后,其所施工部分出现多处质量问题,岭南公司多次联系维修整改,但**公司却拒不配合。该部分经案涉工程的业主方维修或岭南公司自己返工维修,目前因质量导致的维修费用,部分还在核查中,需案涉工程的业主方最终确定,对此岭南公司将保留诉权。**公司延误工期给岭南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岭南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工期延误系岭南公司原因导致,**公司逾期交工并非违约,岭南公司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岭南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公司签订《岭南园林室外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兰州新区保障房二期项目A、C区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三标段”的室外管网安装、室外管网土方、室外管网土建分部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范围内的沟槽开挖,管沟垫层、管沟及盖板浇筑、管线和阀门安装、检查井砌筑,闭水实验,打压实验,分层回填压实等与工程有关的主材、辅材及检验、实验等内容;工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2月1日为100天,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市场变化、停工待工、停工待款、停工待工资等原因造成的时间损失(连续八小时停水停电除外);如甲方原因推迟开工的,则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开工或超过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三天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当甲方要求乙方加快进度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要求支付赶工费或其他费用;当甲方要求暂缓施工进度时,乙方应及时调整人员、物料、机械设备,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赔窝工、怠工或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能以上述两种情形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限交付施工场地,导致乙方施工滞后的;因设计修改或工程变更工期应予延长的;持续8个小时以上的停电、停水;不可抗力(连续降雨24小时内达250mm的,6级以上大风等)。合同6.2条约定:本工程包工包料,材料及人工进场后按实际完成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次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70%的进度款,工程完工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至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期两年)递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合同第12.9条约定:如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如果乙方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工程进度滞后或无法按期竣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不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逾期违约损失。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无故中途退场或逾期完工超过15天的。合同签订后,**公司2015年10月初进场施工,2017年8月15日完工撤场。2018年9月11日,岭南公司承包的兰州新区保障性住房二期项目A、C区景观绿化及附属工程(三标段)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公司累计完成施工量11240749.18元,岭南公司已支付9050703.43元,尚欠2190045.75元未付。
另查明,**公司为诉讼保全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岭南园林室外管网施工合同》、工程量统计表、竣工验收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已满2年,现岭南公司尚欠工程款2190045.75元未付,其理应支付。岭南公司辩称**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但岭南公司并未提交**公司接收维修通知拒不维修的证据,也未提交**公司同意案外人马永功班组代替其维修的证据,且其提交的马永功的施工内容不同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质保期满(质保期两年)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故岭南公司应于2018年9月11日支付至90%即10116674.26元(11240749.18元×90%),欠付1065970.83元(10116674.26元-9050703.43元),2020年10月11日应支付剩余10%即1124074.92元(11240749.18元×10%),至2021年1月25日,共产生利息111346.13元。关于律师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中无此项约定且**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岭南公司反诉**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2805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确有乙方不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的约定,但合同中亦约定了“如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及“如果乙方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工程进度滞后或无法按期竣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岭南公司并未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也未声明解除合同或将合同内容交由第三方完成,故不能得出**公司施工进度过慢的结论。自2017年8月15日**公司完工撤场至本案起诉前,岭南公司从未主张过该项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公司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岭南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0045.75元(包含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111346.13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2021年1月26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北京**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10元,北京**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72元;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3609元,由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