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恒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1136号
原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恒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计3744元,由原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