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1652号
原告: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吉街8号院4号楼8层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30B74。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存峰,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政,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诉讼需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0元,由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