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221号
申请人:北京中禹博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吉街8号院4号楼8层803。
法定代表人:王**。
北京中禹博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禹博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40.28元。申请人北京中禹博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禹博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40.28元,为期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