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2民初5941-2号
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及施工建设的不动产均在榆树市,因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