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2民初5941-3号
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