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82民初6282号
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长军,吉林赞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综合楼A栋A3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系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冷娇,系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保定市天翔石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清东
人民陪审员 王立朋
人民陪审员 崔艳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