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欣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1民初2859号
申请人:北京欣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号*座466。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
原告北京欣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欣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宼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