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2808号
原告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汇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汇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景良,被告兴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润汇源公司向兴科诚公司供应聚合氯化铝,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润汇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及双方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润汇源公司已完成了供货义务以及兴科诚公司欠付货款230 305.25元的事实,故对于润汇源公司要求兴科诚公司支付欠款230 839.45元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兴科诚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1月27日支付过50 000.8元,故2018年12月5日前的货款已结清。对于兴科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均未提交2019年1月27日前双方所有的供货明细及付款明细,兴科诚公司无法证明该笔付款所对应的供货期间。其次,双方公司财务人员确认欠款金额共计230 305.25元的聊天记录发生在兴科诚公司支付该笔货款之后,故兴科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无法否定聊天记录中确认欠款金额为230 305.25元的事实。故对于兴科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润汇源公司陈述称,润汇源公司向兴科诚公司供应污水处理用的药剂聚合氯化铝。其中榆垡镇污水厂用聚合氯化铝单价为895元/吨,北京市商业学校用聚合氯化铝单价为1200元/吨。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润汇源公司共向榆垡镇污水厂供应价值为305 016元的聚合氯化铝,向北京市商业学校供应价值为3600元的聚合氯化铝。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润汇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送货明细、出库单,证明润汇源公司向兴科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证据二、双方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财务人员认可欠款金额。其中,润汇源公司的财务人员发送欠款明细并附言:“合计欠款:72 477.1元+115 848.8元+41 979.35元=230 305.25元”,兴科诚公司的财务人员回复称:“好,张岩今天没在,他回来对完我回复你”。润汇源公司的财务人员于2019年10月10日催问:“您好,核对完了吗?”兴科诚公司的财务人员回复称:“对完了,没问题。” 针对润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兴科诚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兴科诚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1月27日支付过50 000.8元,故对于2018年12月5日前的货款已结清。
一、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 305.25元; 二、驳回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元,由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