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9406号
上诉人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2019年11月13日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北京润汇源环境治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款80 000元的性质以及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2019年10月24日后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欠付货款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