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927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8号院L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亮。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2]第468号裁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