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7013号
原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闫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环鼎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办公楼07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环鼎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