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3344号
原告:***,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8号院L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亮,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秦向彬,女,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京0105民初36850号原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368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巍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