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菲与北京奕博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4985号
原告*云菲,女,\n1986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奕博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富丰路2号2-23幢17层2015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海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菲与被告北京奕博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云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云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