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17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城市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感王镇下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广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守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栋梁,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中大公司认可因该公司压泥设备损坏,该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将清理河道产生的污泥排放到西柳公怀工业污水池内。同时经本院向海城市政府就汇通公司停产事故召开紧急会议的相关部门参会者到,被上诉人中大公司在该次会议上认可是因其排放污泥入工业池导致汇通公司设备损坏。另查,汇通公司处理排污后再流入海城市水务集团绿源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而同时在绿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补缴污泥处理费通知》中显示,绿源公司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共替西柳公怀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工业污水蓄水池内的污泥960吨。综上,本院认为,因中大公司认可其存在排放污泥的行为,且其在海城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中亦对该事实及所造成的后果予以认可。而汇通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西柳公怀站、感王站的污水是经汇通公司处理后排入绿源公司,故在绿源公司已实际发生对西柳公怀站污泥进行处理行为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存在中大公司所排放的污泥流入绿源公司的前方即汇通公司的情况。同时汇通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其设备均是为处理污水而配套设置,而长时间存在污泥流入的情形,必然对该公司的设备造成不良影响。一审法院以无法证明汇通公司的设备修理或更换与中大公司排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结合相关证据情况,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城市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程义明
审判员  王宇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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