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91568996B。住所地海城市感**下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9973028G。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13层133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3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