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91568996B。住所地海城市感**下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9973028G。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13层133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大立信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3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