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3540号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鑫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曼曼,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齐之龙。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康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