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593号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齐之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世奥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南小庄村民委员会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薛光。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世奥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