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0781号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齐之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
法定代表人:茹盈,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林,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副书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鶄落村委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李戍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被告海鶄落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地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497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住宅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村民住宅楼详勘任务,并约定了勘察费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审图通过的《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住宅楼建设工程勘察报告》,共完成勘察钻探4117m。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141元/米计算,合计完成勘察费580497元。2012年3月28日勘察报告提交审图通过,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提交审图通过的勘察报告后7日内付清工程勘察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给付勘察费,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勘察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按合同本应2012.4.4日完成款项支付,后被告2015.5.26日付30万,2016.2.29日付20万,2021.6月4日付80497元,直到2021.6月份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日千分之一,本着协商原则,愿意将利息降为年24%利息。
海鶄落村委会辩称:金额较大,庭后与村委会书记还有未来科学城置地有限公司商量,看公司是否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对原告所述三次支付时间与金额是认可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海鶄落村委会(发包人)与中地大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村民住宅楼。本工程勘察费综合包干单价为141元/米,本工程暂定工程量3500米,勘察费暂定总价493500元。第四条,4.2.3勘察人提交经审图通过的物察报告等资料、开具正式发票后,7日内一次付清。若因甲方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分两次或多次出报告时,则每次提交图通过的勘察报告后7日内付清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勘察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2012年3月28日,海鶄落村委会与中地大公司签订了《结算书》,确认共计完成工程量4117米,按照合同约定固定单价141元/米,故本工程最终结算款为580497元。
双方当庭确认,海鶄落村委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中地大公司支付30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向中地大公司支付20万元,于2021年6月4日向中地大公司支付剩余8049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中地大公司与海鶄落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中地大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海鶄落村委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中地大公司勘察费用。因海鶄落村委会未按期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关于中地大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金标准予以降低,本院依据双方约定和后期付款情况对中地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580497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28049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8049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6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6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财华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