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1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56室。
法定代表人:符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蹊,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经纬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董村大件路南1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通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经纬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恒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 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广通业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广通业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662元,减半收取5331元,由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