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经纬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173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5256室。

法定代表人:符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蹊,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经纬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董村大件路南1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通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经纬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恒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 9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广通业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20199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广通业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662元,减半收取5331元,由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