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财保1574号
申请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56室。
法定代表人:符实,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庆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 778 882.21元,并就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 778 882.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一凯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