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铭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592号
原告:北京捷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陶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颖,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符实。
原告北京捷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捷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捷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莉然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