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45617号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满族,。
被告:北京中科弘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弘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