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能尼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六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智广,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伟,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能尼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二层B2-077。
法定代表人:于秋伶,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六因与被上诉人吕智广、王洪伟、北京中能尼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的履行情况事实审查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 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