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4985号
起诉人***,男,1936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XX号院X号楼XXX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诉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一案的起诉书。起诉人诉称:2021年5月18日被告在没有任何拆楼和拆房手续下,未经政府和建委批准,未在建委备案,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XX号院X号楼(以下简称:X号楼)外墙3面搭建脚手架准备拆除该楼。且在此之前2个月已经派驻保安和拆楼人员,在此处进行非法拆楼的前期工作。对原告己造成严重损害。现在被告又决定在5月31日星期一非法全面拆除X号楼,6月2日,被告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经理带拆除队打坏3号楼6层房屋楼楼板一角,原告报警制止,7月14日,被告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军带拆除队开始实施,被原告制止,又于7月15日将3号楼的6层已经拆除,接下来就是5层到2层也要拆除,只保留原告所在单元房屋,必对原告及家人造成更严重的侵权。危害原告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物权等合法权益。因为时间和事态紧急所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拆除3号楼的行为。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停止对申请人物权和人格权的侵害,立即停止拆除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XX号院X号楼非法拆除行为(未经政府批准,没有拆房手续);判令被告给原告经济赔偿,并将该楼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所称涉案房屋被拆除一节,经本院查明,涉案房屋已纳入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当中,该项目属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已公布了西政房征字【2016】第2号征收决定。起诉人作为被征收人之一已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因此本案中,原告所诉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的起诉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晖
审判员 孟丽娟
审判员 张叶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