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02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63室。
法定代表人:胡润宏。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润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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